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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发布公告 延续优化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9 [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