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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信息网络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07 [ ]

无锡市经济信息网络协会章程

2019年10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定名为无锡市经济信息网络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Wuxi  Economic  Information  Network  Association(缩写WEIN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经济委员会创建与组织、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并适当吸收其他地区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以开发和利用经济信息资源、服务于经济发展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政府”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发和利用国内外经济信息资源,积极为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隶属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国家和省信息部门以及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住所 

本协会注册在江苏省无锡市勤学路49号,办公地址在江苏省无锡市新街巷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经济领域内的信息调研、预测、论证及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二)开展经济信息学术理论的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人才的业务培训和基础教育活动;

(四)开展工业化、信息化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推介活动,促进国内外经贸合作;

(五)利用信息窗口和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交换和传递国内外经济信息;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协助政府加快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

(七)开展各种有效的中介服务活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之急;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促进经济质量提升和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经济信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无锡市经济信息网络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查询本协会所拥有的情报资料和数据库;

(四)有权享受委托本协会代办专项信息化业务和项目咨询服务优先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选好用好本单位信息员,积极向协会报送经济信息;

(七)注意保守国家经济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订和实施有关奖励政策;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核签署财务支出报销单;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五、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0日协会五届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需经2019年10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