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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境外投资者可在北上广7地设外资独资医院

发布时间:2017-06-01 [ ]

 

    近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通知》表示,从印发之日(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通知》要求,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