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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中小幼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 ]

 

    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强调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规范程序实施,切实维护学生(幼儿)、家长和学校(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市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提前听取家长意见。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家长自愿原则,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区县教育部门应对中小学(幼儿园)上报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分析研判,对标准异常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展调查,保持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际间代办服务性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同时,按规定继续做好帮困助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