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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7-06-01 [ ]

 

    天津市出台政策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1)放宽投资主体范围,允许居(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2)放宽出资政策,允许以林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等作为出资方式;内资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3)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创新住所与经营场所合并登记模式,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对外国(地区)企业进行商号预保护,允许具有一定范围内知名度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决定投资前申请商号预保护,保护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