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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市县分级设立基金

发布时间:2017-06-01 [ ]

 

    浙江省决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设立基金,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市、县(市、区)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市可统筹所辖区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办法》指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