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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档案法律效力获肯定

发布时间:2017-06-01 [ ]

    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自今年11日起实施后,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这还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办法》对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也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等等。根据会计档案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办法》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现行规定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延长了会计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