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要信息 » 正文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 总量不超公司股本30%

发布时间:2017-06-01 [ ]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明确了员工持股试点总体原则、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员工入股及股权管理等细则。《意见》明确提出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意见》强调,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开展员工持股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但实行员工持股,涉及面比较宽,操作比较复杂,需进行试点探索。按照《意见》,开展试点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意见》明确规定了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在持股比例上,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在股权结构上,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关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