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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全国率先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31 [ ]

医保个人帐户结余可给近亲属使用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即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通知》还有一大亮点是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机制,进一步放大个人帐户用于医疗费用保障作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结合个人账户资金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各类参保人群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上《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